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9961号
原告:济南龙力热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奥体中路511号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忠,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济南龙力热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龙力热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龙力热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