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2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宜兴北控城乡污水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CGFU5G。
法定代表人:邱宜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2号楼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35477H。
法定代表人:路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昌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HQX70N。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栩耀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三角金属物流园二期A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3HD99T。
法定代表人:张益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北控城乡污水管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昌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栩耀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北控城乡污水管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昌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栩耀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北控城乡污水管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昌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栩耀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长平
审判员 钱 晋
审判员 沈展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