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409号
申请人:李中国,男,199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申请人: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KTQ036。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顺东街6号院2号楼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35477H。
申请人李中国与被申请人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中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公司、建工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中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