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李中国、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409号
申请人:李中国,男,199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申请人: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59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KTQ036。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顺东街6号院2号楼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35477H。
申请人李中国与被申请人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中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公司、建工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中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