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121号
申请人:济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槐荫区绿地新城**。
法定代表人:胡余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龙凤庄村东南崮头村北部iv>
法定代表人:房玉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济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济南***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新玲
书记员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