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执15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9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57102.73元(含执行费3701元),未执行标的257012.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屋有抵押,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车辆尚未被控制,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9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