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6执2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1月23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尤志伟。
由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调字(2019)36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7978元(含执行费478元),未执行标的379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与车管所核实后,该车辆无实际档案信息,故不予查封。此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有工商注册信息(已查询),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金劳人仲调字(2019)368号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