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3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调字【2019】1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550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7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金劳人仲调字【2019】19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