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2254号
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附4号。
法定代表人:张贸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上段。
负责人:黄颐永,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473号。
负责人:喻云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