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1484号
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附4号。
法定代表人:张贸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单元1层19/20。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善正路782号。
负责人:陈飞,职务不详。
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2020年5月8日,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