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5333号
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市荣成市荣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与中兴南路西北建正东方中心B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