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吕家崖。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上诉人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史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