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保100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077416X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荣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2663R,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与中兴南路西北建建正东方中心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民初5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5000元。2018年8月15日,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