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2179号
原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266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红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905018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恺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河南水泵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