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18号

申请人: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84096B。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申请人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变更保全财产。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希望城玫瑰湾酒店项目3栋2-2号、2-3号、4-2号营业用房。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希望城玫瑰湾酒店项目3栋2-2号、2-3号、4-2号营业用房。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彭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