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275号
申请人: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84096B。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申请人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1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查封被申请人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希望城玫瑰湾酒店项目3栋2-2号、2-3号、4-2号营业用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1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