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495号
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84096B。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891元,减半收取12946元,由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刘克勤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495号
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84096B。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891元,减半收取12946元,由原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刘克勤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