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与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婷婷,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84096B。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太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秀文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