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婷婷,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84096B。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德阳万顺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太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秀文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