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固始恒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9083774XF(1-1)
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凤凰新城凤凰大道与蓼城大道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敖远洋。
被执行人:商城县**碎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508754468。
主要负责人:李大发(原负责人陈宏文),个人独资投资人。
地址: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固始恒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城县**碎石场合同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2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商城县**碎石场应于判决生效后在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固始恒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7577.76元及利息,并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3108元。因被执行人商城县**碎石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固始恒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证券、车辆、其他财产。
三、通过到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商城县**碎石场名下无房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案执行标的为330685.7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非
审判员 李宝童
审判员 祝遵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