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恒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地址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龙国,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雪,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信阳市平桥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韬,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银,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徐同怀,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固始恒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超,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银、徐同怀、固始恒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让礼
审判员  陈政泽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