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2161号
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儒,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雨林抢险指挥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英山,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74元减半收取8637元,由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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