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雨林抢险指挥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55212415F。
法定代表人:赵英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力荧,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陇县,系公司职工,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书翔,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千阳县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千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8766334362H。
法定代表人:谢晓刚,系项目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卫昌,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侠,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千阳县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8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千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8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千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千阳县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办公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青
审 判 员 孙亚峰
审 判 员 刘勇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陈美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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