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108号
原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赵xx,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王x,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XXX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市。
负责人:苏国宝,任总指挥。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XXXX部办公室。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市。
负责人:苏xx,任总指挥。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王xxx,任主任。
原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xxx部、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xxx部办公室、宝鸡市陈仓区XX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62元,减半收取计23831元,由原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奋强
二0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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