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辖139号
原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与靖宇路向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景中臣,任董事长。
被告: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新春北路与文化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蒋庚彦,任局长。
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良忠,任总经理。
原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898978.93元及逾期利息2861816.2元(逾期利息以欠款数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6起计息至2020年3月7日为,要求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94948.94元;3、判令被告立即接收工程,并支付原告2018年、2019年养护管理费用5602384.18元,自2020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养护管理费用24万元至被告接收工程之日止;4、判令支付原告因被告围墙倒塌、安装护栏等毁坏部分已经竣工验收的绿地苗木造成的损失461095.15元;以上诉请数额暂计为:26519223.4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唐河县政府的行政机关是建设单位,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唐河县人民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公司,该公司承担唐河县境内涉及政府项目的发包管理及工程结算;双方诉争的唐河县和谐广场外围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是唐河县“三馆一院”及游园建设的县重点工程,唐河县政府是该工程的最终工程价款支付方,资金均是唐河县财政资金。因此该案在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干预,导致案件处理不公。为此,特申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唐河县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的回避申请及指定管辖申请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二被告作为唐河县人民政府的下属行政单位或国有资产公司,且唐河县人民政府是该工程的最终工程价款支付方,资金均是唐河县财政资金,为避免本案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又是唐河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工程,且原告申请唐河县人民法院回避,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再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为便于案件公正审理,化解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斌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一帆
书记员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