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天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4512号
原告:邓州市天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4516P0N。
住所地:邓州市文渠镇李洼村老学校北院内。
法定代表人:姚彩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靖,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611895280。
被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L0127388X8。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与靖宇路向北300路东。
法定代表人:景中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李小永,男,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邓州市天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邓州市天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双方协商意见于2020年11月2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邓州市天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5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原告邓州市天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约定就此案以后互无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天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被告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汉岑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人民陪审员  王小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