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新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鑫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刑初1154号
自诉人:***,男,汉族,***年2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自诉人:***贵生,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单位:南阳市鑫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L0127388-X,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景中臣,任公司总经理。
自诉人***、***贵生以被告单位南阳市鑫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单位南阳市鑫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贵生于2017年12月15日以被告单位南阳市鑫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贵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贵生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