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许昌市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前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1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许昌市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幸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前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漯河市郾城区孙庄乡前周村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楚全福,该居委会主任(*主任***)。
河南非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前周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和解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提供暂缓执行申请,本院以(2016)豫11执恢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决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双方一直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进行了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