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91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北统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宗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8511280元范围内财产或查封、扣押同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