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91执1321号之一
申请人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以利亚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长虹盛景********。
法定代表人***,以利亚建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效公司(原湖北统领新型材料科技有效公司)(以下简称利豪塑胶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利豪塑胶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以利亚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利豪塑胶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利亚建筑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691执1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任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