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

襄阳市某某建筑公司、柳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鄂0626执377号
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
你们与刘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26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明华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向刘明华履行案款61500.00元。
(2)、**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承担案件执行费823.0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孔令藻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