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

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王齐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襄州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宗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鄂06民终2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利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7038350元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
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