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

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某某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26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95909604D。
法定代表人:王齐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祖文,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执行人:**群,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以利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群、***履行本院(2017)鄂0626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收入313001.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保康县人民法院的收入313001.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前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