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1759号
起诉人: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9年1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2848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共759日),以192848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9048.36元。3.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世纪给付之日止,以192848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起诉人承建南通二建发包的名称为滨海高新区公安武警指挥中心(警务服务中心)项目工程。南通二建未如约按时支付工程款,经多次沟通依然推诿,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南通二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同时,起诉人提供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确显示,分包工程地点位于“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大道与海泰创新大街交叉口”,该地点属于西青区,而不在滨海新区。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