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建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8民初7030号
原告:天津建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46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原告天津建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建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建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精武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天津建鑫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金凤
代理审判员周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