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资溪县资宝路桥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168号
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章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09137091。
法定代表人:王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龙,公司员工。
被告:资溪县资宝路桥护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法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MA37UJNX05。
法定代表人:方宝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资溪县资宝路桥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宣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