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温鹿东商初字第954号
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