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申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龙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原告***龙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龙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