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财保15号
申请人:常州尼尔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296697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东阳,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洁,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东盛苑2区1幢3号们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625145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尼尔森电子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6万元。2020年3月20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尼尔森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尼尔森电子有限公司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蕾
审判员丁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