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磊建设有限公司

9812江苏昌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夏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9812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3289833U。
法定代表人:应保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鸫,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凯伦,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夏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15号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23719335R。
法定代表人:夏柱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富,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夏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夏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易 阳
人民陪审员  唐卫平
人民陪审员  徐彩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