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磊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904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3289833U。
法定代表人:应保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955号临瑞青年公寓1号楼4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永华。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的苏D××××小型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益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