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70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胥开廷,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鑫岳化工项目部)。
被告: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凯尔枫尚花园5栋商-112。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胥开庭、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间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秘杰云
审判员付金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