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704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胥开廷,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鑫岳化工项目部)。
被告: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凯尔枫尚花园5栋商-112。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
原告**与被告胥开廷、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付金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