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锋尚电子有限公司与常州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0481民初2560号
原告:溧阳市锋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芜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溧阳市锋尚电子有限公司与常州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溧阳市锋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锋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溧阳市锋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