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460号
原告: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6204911R,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环镇西路6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朱锡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423215G,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梅,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上午9:00时开庭。经传唤,原告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柏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