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525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泊头市开发区盛嘉锅炉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RUR30C
经营者:耿春香,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环镇西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6204911R
法定代表人:朱锡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泊头市**租赁站与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泊头市**租赁站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9元、保全费2759元,均由泊头市**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