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6204911R,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环镇西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朱锡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1870931M,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振兴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庄保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991013.9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3432975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的报价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及以1661260.1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的报价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对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渚弘泰商业广场A#、B#、C#、D#楼及地下商业、车库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35991013.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诉案件受理费2239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12330元,合计941327元,由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97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925元,由溧阳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4**民初139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水芳
审判员  王玉燕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