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梅,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环镇西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朱锡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上诉人江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神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鼎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天目神威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天目神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金鼎物业公司与天目神威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天目神威公司自带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金鼎物业公司向溧阳市物业管理处申报,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由溧阳市物业管理处按审定合同价一次付清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工程款,保证金待保修期满15日内一次付清”。二、2018年7月份金鼎物业公司就该事项向溧阳市住建局物管处提交的《溧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报修单》中载明: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本报修项目维修费用。三、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六)规定: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综上,无论是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受益人为全体业主,代付人为溧阳市住建局物管处,天目神威公司也明知付款条件。金鼎物业公司履行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的义务,金鼎物业公司在本合同中实质上是充当代理办理手续的角色,付款义务应由被代理人履行。况且,使用的资金为业主共有,由物管处专户管理,不应该由金鼎物业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
天目神威公司二审答辩称,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不属于附条件条款,而是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条款。当第三人(溧阳市物业管理处)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金鼎物业公司)应当向债权人(天目神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由金鼎物业公司与天目神威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第三方溧阳市物业管理处向天目神威公司支付工程款。该条款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金鼎物业公司与天目神威公司虽约定由第三方溧阳市物业管理处向天目神威公司支付工程款,如第三方溧阳市物业管理处未支付的,应当由金鼎物业公司向天目神威公司进行支付。二、金鼎物业公司向溧阳市物业管理处提交相关材料,系其二者之间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至于报审材料如何表述,与天目神威公司无关,亦与本案无关。报审材料根本不能用以免除金鼎物业公司向天目神威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本案无关。如果金鼎物业公司认为第三方溧阳市物业管理处或者相关专户管理银行违反规定,未向其划转专项维修资金,金鼎物业公司可以起诉溧阳市物业管理处或者相关专户管理银行。金鼎物业公司与前述相关方的争议与天目神威公司无关,亦与本案无关,金鼎物业公司与前述相关方存在争议,并不能免除其对天目神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天目神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鼎物业公司立即向天目神威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8634.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634.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鼎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鼎物业公司系溧阳市奥体国际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6月30日,金鼎物业公司和案外人奥体国际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共同向溧阳市物管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奥体国际花园小区内多处公共部位的地下室采光井、单元玻璃雨棚进行维修,预计费用为99086元。同年7月获准维修。随后,天目神威公司即应金鼎物业公司的要求着手为奥体国际花园小区业主维修房屋。2018年10月1日,金鼎物业公司、天目神威公司双方补签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金鼎物业公司)将奥体国际花园采光井玻璃维修工程发包给乙方(即天目神威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为78634.59元,承包方式为双包,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10月1日,保修期为半年。同时,合同第四条还约定:乙方自带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持相关资料向溧阳市物业管理处申报,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由溧阳市物业管理处按审计审定的合同价一次性付清除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工程款,保证金待保修期满15天内一次付清。此后,天目神威公司按约履行了维修义务,金鼎物业公司及业主对天目神威公司所维修的工程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此后天目神威公司多次向金鼎物业公司催要工程款,而金鼎物业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天目神威公司还多次向包括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内的等多部门进行过信访。2022年1月19日,天目神威公司诉至该院。
一审中,金鼎物业公司提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所作约定,应视为是附付款条件的合同,现金鼎物业公司持相关资料向溧阳市物业管理处申报后,物业管理处一直未拨付维修资金,也就是说即使由金鼎物业公司支付,条件也未成就,加之金鼎物业公司也非受益人,故天目神威公司要求金鼎物业公司支付维修工程款,金鼎物业公司不能接受。请求法院驳回天目神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审理过程中,天目神威公司自愿放弃了向金鼎物业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方是天目神威公司和金鼎物业公司,而非奥体国际花园业主与天目神威公司所签,故天目神威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金鼎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金鼎物业公司是否系受益人,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无关。合同签订后,天目神威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金鼎物业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天目神威公司支付维修工程价款,金鼎物业公司长期不付引发诉讼,应负全部责任。双方在合同第四条中所约定,仅是对金鼎物业公司就其内部“如何申报”付款提出的要求,并不是对天目神威公司提出的要求,且即使经物管处审核不符合拨付条件,也不能成为金鼎物业公司拒付天目神威公司应得工程款的理由。天目神威公司自愿放弃向金鼎物业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系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该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江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8634.59元。案件受理费883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金鼎物业公司与天目神威公司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明确了工程项目及范围、工程固定总价、工期等内容,并约定“金鼎物业公司将奥体国际花园采光井玻璃维修工程发包给天目神威公司”,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相对方为金鼎物业公司和天目神威公司,金鼎物业公司认为其仅为代理办理手续的角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相关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根据金鼎物业公司向天目神威公司提供的《溧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报修单》载明,相关工程经社区物管站、镇区(街道)物管办签署“情况属实”等意见后,相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查询结果”一栏中签署“经查询符合条件”,金鼎物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陈述“溧阳市住建局物管处在2018年7月20日就书面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因此,金鼎物业公司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包方,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天目神威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至于案涉工程款最终承担主体是否为金鼎物业公司,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金鼎物业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金鼎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江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红娥
审 判 员 卢文忠
审 判 员 万海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巢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