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861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6204911R,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环镇西路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天目神威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