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洋普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恒洋普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恒洋普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李煦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洋普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意美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周家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尤海燕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