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被告:江苏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将本案移送至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以“接收贷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裁定盐城市亭湖区为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因为无论借款人是***还是江苏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均不在盐城市亭湖区,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未提交答辩意见。
江苏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故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借款合同系双务合同,故出借款项时借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还款时出借方为接受货币一方。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据中均未约定归还借款的履行地点,故出借方***的住所地,即盐城市亭湖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