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让与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815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0煤炭设计院主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朝阳。
原告*让与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现原告*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金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